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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園廣場步行街擬全天禁入電動自行車
    2023-06-09 08:55:32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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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面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意見稿提出,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滑行工具、休閑用具在公共休閑場地實行分類、分區、分時管理,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和場地內施工、養護等作業車輛除外。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提到“公園、廣場、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自行車駕駛或者使用”,意見稿變更為“公園、廣場、步行街全天禁止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和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進入”。

      同時規定,各區中心城區江河兩岸、湖泊沿岸、水庫堤岸等公共休閑區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公共休閑場地全天禁止機動車進入,休閑高峰時段禁止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進入。休閑高峰時段由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為了做好相關配套,方便廣大市民停放車輛,意見稿還規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在公共休閑場地周圍設置機動車臨時停放區域。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在公共休閑場地周圍設置非機動車臨時停放區域。

      意見稿涉及的公共休閑場地范圍,是指向公眾開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鍛煉、游覽、觀賞、休憩等休閑活動的公共場地,包括公園;廣場、步行街;各區中心城區江河兩岸、湖泊沿岸、水庫堤岸等公共休閑區;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公共休閑場地。

      此外,意見稿明確了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由園林部門或者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口頭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年內被園林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依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記者/周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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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糾錯】 責任編輯: 李慶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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